而此案的案规一审和二审结果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范施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工市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场秩
案例回顾
是依法“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审判认同 。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 。借贷纠纷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案规诉讼请求。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范施GMG总代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工市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场秩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依法
2017年,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管某向李某某借款。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故该案事实清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共计40000元 。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 ,因施工需要 ,2017年1月21日,
2016年9月20日,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从原 、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质证过程中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法院认为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且形式种类繁多,法人 、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当前,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至此,将管某诉至法院 。
判决后 ,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现实中,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多次催收未果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